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本通知為知會客戶有關 Zero Finance Hong Kong Limited (「本公司」) 的資料政策。

(a) 客戶在申請開立戶口,延續戶口及建立或延續信貸、或要求本公司提供其他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b)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有關資料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信貸或提供本公司其他服務。

(c) 在客戶與本公司的正常金融業務往來過程中,本公司亦會收集到或接收有關的客戶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親身或以電話或網上申請貸款或延續貸款賬戶,包括經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營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下統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獲得的資料。

(d) 資料收集

[1] 我們可不時就本通知所載之目的收集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資料。該等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稱為「資料當事人」或「你」):

(1a) 財務服務、信貸、抵押及相關服務、產品與信貸(稱為「信貸、產品及服務」)的申請人及使用者;

(1b) 就欠我們的責任提供或擬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及

(1c) 與我們的客戶關係有關的其他人士。

[2] 我們可能向你收集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你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居住及通訊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信用相關資料、圖像(證件照片、銀行卡照片、臉孔圖像)、指紋、生物認證以及你的IP地址及GPS定位等電子足跡)。

[3] 未能向我們提供該等資料或會導致我們未能為你或與你關連的相關申請人或人士提供(或繼續提供)部分或全部信貸、產品及服務。

[4] 我們可能會在下列情況直接或間接向你或向代你行事之人士收集資料:

(4a) 我們在其日常業務過程中或維持我們與你的關係時,例如我們可能會在你簽發支票、存款、進行交易或你與我們進行通訊(以口頭、電子或書面方式)時收集資料;

(4b) 在你瀏覽或使用我們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時;及╱或

(4c) 自其他來源收集,例如:

(i) Zero Finance Hong Kong Limited(我們除外)任何成員;

(ii) 第三方,如我們的業務夥伴(我們業務夥伴須獲你同意方可向我們轉交你的資料)、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信貸資料 服務機構」) (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你因本行產品及服務的推廣及/或申請本行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及╱或

(iii) 公共領域、cookies、行為或定位追蹤工具。

資料亦可能與Zero Finance Hong Kong Limited 任何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組合。

(e) 資料的使用

有關的客戶資料將可能會被本公司或該等資料的接收人用於下列用途 :-

(i) 為提供或處理服務,信貸授信的申請及為客戶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所涉及之日常運作;
(ii)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 ( 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 ) 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
(iii) 協助其他放債人及/或財務機構、信用卡或消費卡發行公司及收數公司作信貸檢查及追討債務;
(iv)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v) 為客戶設計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詳情請參閱以下(f)段);
(vii) 計算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的賬項及/或債務;
(viii) 向客戶及為客戶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仕或與客戶以共同借款人身份所獲貸款而追收欠款;
(ix)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為依循及施行任何預期本公司會遵從的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的指引作出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2)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3)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 遵守與本公司同一集團的公司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本公司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 / 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xi) 使本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 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xii) 進行核對程序;
(xiii) 編制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xiv) 協助本公司的綜合監管 (進行內部審計及風險管理);及
(xv)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f) 本公司會把客戶的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有關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 ( 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內 或以外的地方 ) 作第 (d) 段列出的用途 :

(i) 任何中間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電訊、電子資金轉帳服務、電腦、付款、收賬、數據處理或其他和本公 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ii) 本公司的任何分行、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有聯繫公司或相關聯成員;
(iii)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對本公司有保密資料承諾的及與本公司同一集團的公司;
(i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而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款公司或律師行;
(v)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根據對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 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本公司或其任 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 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 ( 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 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 提供或擬提供擔保或第三方保證以擔保或保證客戶的責任的任何一方,及客戶如在某一項向本公司申請貸款時是與其他人仕以共同借款人身份所作出的該等其他人仕;
(vii) 本公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1) 本公司的集團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商、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回贈、客戶獎勵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公司及聯營夥伴 ( 該等聯營夥伴的名稱載於相關服務及產品 ( 視乎情況而定 ) 的申請表及 / 或宣傳 單張 / 海報中 ) ;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本公司為 (d) (vi) 段所列出的任何用途而聘用的外聘服務供應商 ( 包括但不限於代客寄件中心、電訊 公司、電話推廣及直銷公司、通訊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 。 該等資料可轉傳至香港以外的地方。

(g)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公司為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本公司可能把本公司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 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的:

(1) 財務服務及相關產品包括保險產品;
(2) 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若客戶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選擇拒絕促銷,就此客戶無須繳付費用;
(3) 本公司的聯營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聯營夥伴的名稱載於相關服務及產品 ( 視乎情況而定 ) 的申請表及 / 或宣傳單張 / 海報中);及
(4) 為慈善或非牟利機構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的可能由本公司及 / 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本公司的集團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商、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回贈、客戶獎勵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及產品;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的以外,本公司亦擬將以上(f)(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f)(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的中使用,而本公司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本公司可能因如以上(f)(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本公司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公司會於以上(f)(iv)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如客戶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選擇權拒絕郵寄、電子郵件、流動電話訊息及/或電話促銷,就此客戶無須繳付費用。

(h) 根據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條例」) 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以及任何由私隱專員或其他監管機構所發出之法例或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

(i) 審查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的資料;
(ii) 要求本公司改正有關他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悉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際運用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關於他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是通常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收公司披露的,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收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要求;
(v) 就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帳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帳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帳後結束帳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帳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帳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為期超過 60 日的欠款記錄。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公司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帳戶資料前不多於31 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款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為期超過 60 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i) 如帳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 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帳(因破產令導致撇帳除外),否則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g)(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直至自欠款全數清還之日計滿五年為止。

(j)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任何帳戶金額被撇帳,不論帳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為期超過 60 日的還款,該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g)(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計滿五年為止,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況為準)。

(k) 本公司可為信貸審核用途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資料庫。而該等審核或牽涉本公司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i) 增加信貸限額;
(ii) 對信貸作出限制 ( 包括取消或減少信貸限額 ) ;或
(iii) 對有關客戶安排或實行債務償還安排。

(l) 根據條例的規定,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提出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m) 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際應用或資料種類的要求,請聯絡 :

資料保障主任
Zero Finance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上環林士街1號廣發行大廈2樓201室
傳真: (852) 2531 0300

(n) 本公司可為考慮任何信貸申請,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索取客戶的信貸報告。如客戶欲查閱信貸報告,本公司可在收取合理費用下,告知相關機構的聯絡資料。

(o) 「客戶」一詞包括借貸人及擔保人,其本人或該公司 ( 及後者之董事、股東或公司人員)或非屬法人團體(獨資者或合夥人)。「信貸」意指個人信貸及商業信貸 ( 包括分期租購或租用 )。文中提及之單一性別包括其他性別,而單數詞包括雙數詞。

(p) 本公司或如前文第 (e) 條所指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本身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及轉移或披露客戶的資料。有關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律、法規和規定 ( 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和政令 ) 而作出發放或披露。

(q) 本文並不限制客戶根據條例所擁有之權利。

(r) 當客戶收悉本通知,本通知將被視作客戶已或企圖與本公司簽訂的合約、協議、信貸/貸款協議書及其他具約束力文件等的其中一部份。

(s) 客戶可隨時及在不收任何費用下選擇不收取本公司之直接促銷物品或資訊,請通過第(l)段提供的地址或傳真號碼以書面形式通知資料保障主任。

(t)資料的保留
本公司會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客戶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會超過所需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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